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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代孕中介违法量刑,拐卖儿童犯罪应否“买卖同刑”

2022-11-17 16:30作者:济南供卵包男孩

济南借卵泡生的孩子像谁济南做代生犯法吗

供卵违法会判刑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须回归法治框架

【资政场】

作者:王怀勇、宋二猛(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

精子买卖、代孕、基因编辑婴儿……近年来,一些违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潜滋暗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健康和优生优育的重要工具,但也存在违法违规滥用、泛用的情形,对法律制度、道德伦理、社会文化等带来冲击和挑战,当前亟须通过法治框架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违法违规滥用、泛用问题凸显

事实上,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诞生之际,非法采供精子和卵子、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等问题就已出现,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形成地下产业链。例如,一些非法的机构从事非法采集或供应卵子活动,为了获得更多的卵子而不顾供卵者的身体健康,违规使用促排卵的药物,导致供卵者遭受极大伤害。甚至有正规医疗机构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不顾就医者的身体情况、胚胎质量和胎儿后期的发育状况。更有甚者,一些机构抓住某些人“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公然宣称可以从事选择性别的试管婴儿业务。近年来被曝出的“广州八胞胎事件”“香港福臣集团北京最大非法代孕中介机构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就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违法违规滥用、泛用问题的典型。

当前立法位阶较低,效力层次不足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前提。事实上,我国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工作早已启动。早在2001年辅助生殖,原卫生部就陆续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人类精子库的管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但是,上述文件均停留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层面,立法位阶较低、效力层次不足、处罚力度较弱。与此同时,随着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许多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未得到明确的规定,现有立法“力有不逮”,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正因如此,学术界及实务界一直呼吁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纳入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除了专门性规定,我国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也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4条规定辅助生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此外,2015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曾拟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由于当时存在时机不成熟、争议较大等原因,上述条款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被删除。

以法律和制度规范技术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泛用问题,需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制度。一方面,结合管理实践中所存在的代孕、精子卵子买卖等违法违规问题,补齐法律制度的短板,将现行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关于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罪名,对于利用该项技术从事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

加大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执法力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分别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实施代孕技术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做好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执法工作。

强化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司法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中尚没有规定关于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罪名,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在尝试运用现有的刑法规定对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在2018年震惊科学界的“基因编辑婴儿”一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贺建奎等被告人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性质恶劣的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主客观要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光明日报》(2021年02月06日07版)

供卵中介违法,拐卖儿童犯罪应否“买卖同刑”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争议,对于一些侵害儿童人身健康行为的处理意见也不一致。为此,《人民检察》杂志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遴选抚养人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犯罪的典型案例,共同邀请专家,就有关实务问题进行研讨。

济南代孕中介违法量刑,拐卖儿童犯罪应否“买卖同刑”

拐、卖分离如何定性

对于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拐卖分离、拐者未卖、卖者未拐情形如何认定,实践中的处理并不统一。

有观点认为,对仅有拐或卖的行为单独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远认为,我国刑法将一个完整的拐卖儿童犯罪不同环节独立化,且将接送、中转这些帮助行为予以实行行为化,并与拐骗、贩卖这些固有的实行行为相提并论(简称不同环节独立化和实行行为化),一方面因应了拐卖儿童犯罪组织化发展的现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拐卖儿童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应当认识到,在拐卖犯罪组织化发展中,拐者与卖者必然分离,拐者无需知道,也并不关心被拐儿童将被卖往何处,卖者同样无需了解和关心被拐儿童的来源,且拐者与卖者很可能并不相识。罪刑法定主义强调事实与规范的统一,在这里表现为强调拐卖犯罪组织化发展事实与从严规范评价的统一。因此,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对仅有拐或卖的行为单独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傲冬补充说,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仅有拐或卖的行为也侵犯了拐卖儿童罪的法益即儿童的人身自由,该行为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符合法律规定与法理精神。关于拐卖儿童罪中拐卖的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使被拐儿童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支配范围之下,即为既遂。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如何判定

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人在接受讯问时多以未婚先孕、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等为由,来逃避社会道德非难,强调自己的行为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送养。对此,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究竟是出卖还是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是认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前提。

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必须结合客观事实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即通过客观行为表象分析其主观心态。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宁认为,出卖与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主观目的上,出卖的主观心理体现为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主观心理虽不排斥将亲生子女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重在强调行为人放弃、拒绝承担自己抚养义务的主观目的。二是在客观行为上,出卖的主观心理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换取金钱的行为;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主观心理在客观上表现为放弃抚养,即对自己的亲生子女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三是在行为情节上,出卖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表现的行为并不要求以情节恶劣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即构成犯罪;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表现的行为则要以情节恶劣为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手段、行为恶劣或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认为,行为人如果是出于出卖的主观目的,则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如果是出于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主观心理,一般情况下认定为民间送养为宜。通常,民间送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送养与收养通常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进行。二是送养与收养一般是公开的。三是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通常熟悉或者经介绍相识,彼此一般有一定了解。四是送养人可能会给予收养人一定的钱物或者不给予,即使有时收取营养费感谢费,也是有限的或者符合当地的风俗人情。五是收养人具有收养的条件和要求。界定拐卖儿童罪的罪与非罪,关键在于区分出卖与民间送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前者是基于营利目的,后者是基于送养目的。民间送养是指行为人基于嫌弃被送养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义务,而将被送养人送与他人收养的行为。

能否实现买卖同刑

对于拐卖儿童罪的惩处,部分学者建议对买家加重处罚,实现买卖同刑,从而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这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多争议。

刘远认为,随着人性尊严和人的价值感增强,收买儿童的规范违反性和法益侵害性与日俱增,因此,对买家与卖家同刑的主张因应了生活基础和价值观念的变迁,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拐卖儿童犯罪的经济动因。而彭文华则不赞同买卖同刑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第一,贩卖和收买儿童在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差别。贩卖是基于营利目的,行为人通常也会获利,而收买则是舍利,行为人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第二,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通过买卖同刑就能遏制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同刑是一种不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别,片面强调刑罚目的的表现,不宜提倡。第三,不能简单地将收买行为视为拐卖行为的源头,进而认为应当同等处罚。事实上,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是一种对向关系,谈不上谁是谁的动因,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同收购赃物的上游犯罪与收购赃物行为一样。但是,刑法并没有因此而将收购赃物行为与收购赃物的上游犯罪同等处罚。事实上,加大惩罚力度并非只有实行买卖同刑一种途径,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理途径实现。例如,适当降低收买行为的入罪标准,以及增加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幅度,显然更为行之有效,同样可以达到从严惩治该类犯罪的目的。

针对这一问题,李宁详细阐释了实务界的担忧。他表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收买方的刑事责任不宜提升至拐卖方的高度,拐卖方的刑罚重于收买方是有原因的:一是收买方和拐卖方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拐卖犯罪处于核心链条,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危害性显然低于拐卖犯罪,其刑事责任轻于拐卖犯罪也是合理的。二是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分化瓦解收买方和拐卖方之间的攻守同盟,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对收买方予以较轻处罚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被拐卖儿童在收买人处生活的时间显然长于在拐卖人处的时间,如果对收买人设置更重的刑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与担忧状态,继而影响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

供卵试管中介违法吗,深度起底网络代孕产业:肉体、灵魂、欲求交织的国际化暗网!

来源:防骗大数据

近日,代孕风波再起,引发公众热议,弃养操作更是挑战人类伦理底线。各大官媒先后发声,强调代孕在我国不仅严重违反伦理道德,同时也是违法行为。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正文共:5097字
阅读时间: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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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主题配图

稿源: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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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encent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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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说711:网络代孕产业暗网 肉体灵魂欲求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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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防骗大数据

00:0017:03收录于话题#防骗说705个

代孕不仅严重扰乱了家庭伦理,同时会给女性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进而催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即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围绕代孕的争议也从未平息。

山东供卵三代选男孩

图源:澎湃新闻

正如上图所示,

代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产业,而且随着互联网发展,整个产业链条逐渐向网络迁移,与其它网络黑产进一步结合和相互链接,比如办理假出生证明的“办证”黑产等,分工更加精练,协作更加高效,产业化趋势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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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代孕,是由具有生育需求的委托群体,通过熟人介绍、发布广告等方式,寻找代孕者,在谈妥条件后,由代孕者直接受孕,或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代孕者体内完成受孕,直到分娩。

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开始在委托人和代孕者间发展出了代孕产业。代孕机构打着“招聘志愿者”“爱心捐赠”等旗号,在网站、论坛、社交媒体发送广告进行引流,招收卖卵女性和代孕者,从而为委托人搭建供需平台,甚至非法实施取卵、植入胚胎等医疗行为。

近年来,由于代孕在一些国家实现了合法化,

取卵、植入胚胎这些可能给女性造成重大身体伤害的环节,被转移到国外进行,代孕机构在产业链中,逐渐从实施者朝着中间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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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这些机构以“合法”“便利”“安全”等理由,进一步加大网络宣传的力度,以达到吸引委托人的目的;在国外,它们则通过与医院合作等方式,收购精子、卵子,并招揽外国女性担任代孕者,甚至与当地的旅游机构、酒店、律师合作,形成所谓的“一站式代孕服务”,从中牟取巨额利润。

网络的便利,使得传统代孕产业链大大地突破了熟人关系和地域的限制,在网络代孕产业链中,代孕中介机构当仁不让地扮演着最活跃、最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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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时代,代孕机构怎么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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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类图片,对大部分人而言并不陌生。无论是在城市、县城的小巷,还是高校周边的公共卫生间里,都时常出现类似的信息。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方便了代孕机构招揽顾客、寻找代孕者的渠道,上面这样的“小广告”,也逐渐成为了低效的方式。

目前,代孕机构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网络宣传:

1、通过网站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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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网站,或是在赌博、色情、盗版游戏、盗版视频网站中,设立相关的链接,吸引观看者的点击,随后建立联系。

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和代孕相关的网站、链接大多数被依法封停,但也有不少网站仍能够被检索到,甚至有代孕机构在网站被封停后,再度设立新的网站。

在网站命名上,这些机构出于规避监管的需要,往往

不直接打出“代孕”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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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揽顾客,而是以“助孕”“求子”“试管婴儿”“招收爱心志愿者”等作为网站名称。

济南代孕中介违法量刑,拐卖儿童犯罪应否“买卖同刑”

现在只要在搜索引擎上检索这些关键词,立马便会出现大量的广告。在这些网站中,代孕服务被明码标价,并根据不同的方案,附有详细的说明。

2、通过论坛、社交平台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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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社群,群里有很多寻找代孕母亲的“买家”,他们在里面沟通信息、分享经验,一些代孕机构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宣传账号。

3、通过短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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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机构可以通过“伪基站”等设备,向特定地区不特定用户群发代孕招聘广告,通过这种方式,一次可以发送数千条短信。

4、通过插入网络脚本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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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方式主要是通过寄生虫软件,非法获取他人网站的管理权限,将已生成的代孕广告脚本插入他人网站后台,从而达到宣传的目的。

例如根据2018年发生在徐州的一起刑事案件,某代孕网站管理员为提高自己管理的代孕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及排名,便从被告人秦某某处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关键词为“心缘代孕”的“黑链接”,并在他人帮助下以“挂黑链”的方式非法控制23个网站,并在网站中非法挂入“心缘代孕”网页,秦某某最终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既然能收养,为啥找代孕

>

代孕也就是俗话说的

“借腹生子”

>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富婆重金求子”是一种十分流行的诈骗方式,吃瓜群众甚至总结出了“模板”。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怀孕已不再需要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只要将精子和卵子取出,在体外完成受精,随后植入女性子宫内,就可以完成受孕。

因此,“借腹生子”在今天存在以下五种模式:

在上面五种模式中,模式二和模式四通过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完成,并不一定需要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剩下的三种模式,则是网络代孕产业链中,最为常见的代孕方式。

数据显示,早在2009年,我国就有超过4000万的不孕不育患者,而到了2012年,这一数据已超过5000万。其中西南地区不孕不育发生率高达20%,较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升了近10倍。

有人可能会问:“

既然生不了,干吗不领养一个呢?

>

这背后的原因,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首先,在法律上,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但现实中部分人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仍然认为子女还是自己亲生的最好,实现“延续香火”的目的。

其次,我国法律对收养的条件总体上比较严格,例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子女后,还要接受一系列的监管,难免使得一些人不堪其烦。

最后,

目前领养我国孤儿院的孤儿是可行的,但可能由于健康等原因导致后续的抚养成本会相对较高。

>

因此,较少有收养人愿意选择这类方式,这就大大缩小了可供收养的范围。

而相比之下,如果寻找代孕,不但可以挑选捐精/捐卵者的基因情况,孕母的条件等,甚至还可以决定孩子的性别,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寻找代孕,往往更容易获得一个满意的婴儿。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大家知道,生孩子的过程是很痛苦的,怀孕期间,女性的工作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在当下,演艺明星等高收入群体,也可能通过主动寻找代孕,来避免生孩子影响身材、影响拍戏等等。

3、代孕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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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代孕一直是否定的。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健委)就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4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亦重申了这一立场。

然而,除了这两个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未出台明文

禁止代孕活动的法律

>

,这导致对于代孕的禁止规范在位阶上有所不足。这也使得我国法院在认定和代孕相关的合同无效时,只能以“违反公序良俗”而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理由。

更重要的是,前述规定只是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并没有禁止个人寻找代孕、设立代孕中介机构等行为。

在2014年的“无锡冷冻胚胎案”中,南京鼓楼医院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中对代孕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返还冷冻胚胎,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前述规定

“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

以管理性规定而非法律来禁止代孕的另一个后果,是

打击力度有限。

>

当我们以“代孕”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时,发现

几乎没有医疗机构因为实施代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

据新闻报道,2017年广州17岁少女梁某因取卵手术导致重伤,二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是全国首例成功追究刑事责任的代孕案。

而此时距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出台已有16年之久。

2019年,香港法院甚至在一起仲裁案件

([2019] HKCFI 1749)

>

中认为

“代孕在中国内地过去和现在都不被禁止”。

>

上述论断听起来很荒谬,因为卫健委不但再三强调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亦发起了多次全国性的代孕专项整治活动,但也反映出针对代孕,我国虽然已布下了法网,但难以称得上严密。

4、面对代孕产业的“国际化”,真的没辙吗?

>

近年来,代孕在不少国家实现了合法化,这些国家的代孕中介机构为获取利润,也纷纷盯上了中国市场,甚至在中国开设了办事处。

这类国际化代孕产业的流程大致包括:

前往国外寻找代孕——在中介机构的带领下前往代孕合法化的国家取精/卵——选取代孕者(多为该国女性)——待子女出生后再接回国。

>

相应的国家则有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柬埔寨、泰国等。

在我国的互联网上,寻找这类机构并不存在任何的难度。以“俄罗斯试管婴儿”为关键词,在某搜索平台检索出了约8,970,000个网页,仅首页就有6个能够正常访问,并可以与代孕机构建立联系的网站。

而当以“surrogacy”(代孕的英文)为关键词在各大社交媒体检索时,则会出现更多代孕机构的信息。

在宣传的过程中,国外代孕机构同样会软化“代孕”概念。例如,美国某生殖中心在中国办事处的网站中用“第三方助孕”这一说法来介绍其业务:

然而,该机构在国外的官网却明文将“代孕”列入服务内容中。

总体而言,海外代孕相对于国内代孕要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选取的医院,也绝大多数是正规的试管婴儿医院,但费用也明显更高。这对我国的富人而言无疑更具有吸引力。然而,这些机构的行为无疑是

在鼓励我国公民进行法律规避,即故意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

在美国持枪是合法的,吸食大麻也被部分州允许。那么,现在美国人在我国开设网站,大肆宣传持枪的好、吸食大麻的舒服,国家能不管吗?

>

那么,国外代孕机构在明知我国禁止代孕的场合,开设这类宣传网站,是否违法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前八项列举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范围,其中并不包含代孕宣传信息。

因此,如何为取缔这类信息寻找依据,确实存在难度。

真的就没辙了吗?

并不是!我们还有《民法典》。

>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注意看,如果将这里的“医学活动”做扩大解释,就可以将

医学宣传活动

>

也包括在内。显然,代孕在我国既违反了部门规章,也属于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这样一来,和代孕相关的网络信息,就属于

违法网络信息。

>

5、代孕考验社会治理能力

>

1、“代孕入刑”不现实,活用现有罪名是务实之策

>

在谴责非法代孕的同时,部分网民还对“代孕入刑”表达了期待。然而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

,在我国规制代孕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前,直接讨论动用刑法手段,并不现实。实际上,现有

罪名总体上能够实现对非法代孕相关行为的打击

>

,未来应当灵活运用这些罪名,进一步威慑犯罪分子。

例如,前文提及的通过设立“伪基站”群发短信的方式宣传代孕的行为,根据具体的情节,可能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而通过非法侵入网络、插入网络脚本等方式宣传代孕的行为, 根据具体的情节,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应程序的开发者,亦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除此之外,关押女子担任代孕者的,以及从国外运送女子入境从事代孕活动的,分别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非法从事取卵、植入胚胎等过程中,给被骗人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根据具体情节,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需要指出的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

代孕中介行为并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代孕是一种被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实施代孕中介活动,其可能冲击的是我国的社会伦理,而非市场经济秩序,其并不属于刑法第225条列举的三种非法经营行为,至少在两高作出明确的界定前,也不能被解释为非法经营的兜底行为。

当然,如果代孕机构面向社会买卖精子、卵子、胚胎,情节严重的,则不排除根据刑法第225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因为精子、卵子、胚胎存在被解释为“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之可能。

2、净网行动势在必行

>

如前所述,网络在今天已成为代孕产业触达用户和链接上下游的主要途径,当前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和代孕相关的信息,亟待进一步管理。

净化和肃清与代孕相关的有害网络信息,深入整顿网上秩序,切断代孕产业内部模块之间、与潜在客户之间的链接渠道,是当务之急。

3、正视问题,补足规范

>

过去20年来代孕产业的发展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代孕问题,是避无可避的社会现实,如果不能正面引导和规范,问题不会消失,而只会进一步隐入黑暗中,造成更大的隐患。(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本次“代孕门”而引发的全社会对代孕问题的关注,恰恰给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契机。

最重要的是做出选择,如何在尊重社会伦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考虑不孕不育群体、失独群体、性少数群体的合理诉求,这非常考验我们现代社会治理的智慧。

>

(原标题:起底网络代孕产业:肉体、灵魂、欲求交织的国际化暗网)

内容来源:本文为腾讯安全战略研究(tencentCCC)原创发布,作者|鹅师傅,授权防骗大数据(FPData)转载,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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